各镇(街道)、区级机关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鄞州区工程技
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鄞人社〔2022〕9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鄞州区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申报单位参保一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对象的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总部在我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在分支机构参保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申报条件相关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基本条件
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1.正常申报基本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专业不再作要求。
2.其他申报(100分省标赋分推荐)基本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注:须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可不满足聘任年限),需提交《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自评表》,申报对象自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根据论文著作和专利项分值权重变化调整),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具名推荐。
此外,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和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申报对象可通过职业资格互通、技能互通方式进行申报。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通申报基本条件(同正常申报)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为助理工程师(资格须注册),并累计聘任时间。其学历条件同正常申报。
4.技能互通申报基本条件(按甬人社发〔2019〕60号执行)
参加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高级班(专业对口)并获得专业相近相关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或取得以下荣誉者,均可申报工程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市“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大师”和“拔尖技能大师”的人员,获得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本次评审拟设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造价、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勘察、燃气工程、白蚁防治和装配式建筑等18个专业,具体组别视实际申报人数及具体申报情况而定。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基本条件
助理级职称参照《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鄞人社〔2022〕96号)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文件执行。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满足4个继续教育年度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2023、2024年须满足18学时),未达要求不得申报(注:助理工程师要求3个继续教育学时年度)。2019年起,鄞州区实行继续教育学时赋分制度,将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列入量化考核指标,申报对象可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工程师人员的经历与能力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适当调整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
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
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因从2023年开始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调整(详见附件7),省标评分表总分由150分降为140分(详见附件8)。
四、评审流程和相关职责
申报对象登录宁波市鄞州区职称评审申报系统(申报网址http://shenbao.nbyzzc.com)注册、申报,申报对象提交申报材料、量化自评后,逐级递交申报单位、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在线审查,经量化评委赋分(其中通过“其他方式”申报的材料须由量化评委按100分省标判定后再进入区统一量化赋分环节)并公示后方可进入面试评议环节。
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应明确职称申报管理负责人,登录宁波市鄞州区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审核网址:http://qiye.nbyzzc.com)注册单位账号,对本单位申报对象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对象填报、选择的模块信息与上传的佐证材料一致。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审方式和赋分权重
评审采用量化考核和面试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面试评议采用路演答辩的形式。其中,量化考核占比40%,面试评议占比60%。
六、计分方式和校准机制
量化标准由综合能力素质、专业能力素养和代表性成果三部分组成,计150分,权重40%。
面试分计100分,权重60%。面试成绩按60%计分,经校准后计入总分。
七、申报纪律
1、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录入个人申报诚信库,参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2、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 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
者,延迟2 年申报。
3、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
《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等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
4、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
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
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 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八、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定于2024年5月30日- 7月15日,逾期系统关闭,请申报对象妥善安排申报时间,务必在申报窗口期内完成申报,7月15日24时关闭申报窗口后,所有退回修改的材料应在退回3日内完成修改并再次提交。面试时间预计10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附件1.pdf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1号)
附件2.doc2.《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鄞人社〔2022〕96号)
附件3.doc3.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解析
附件4.doc4.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赋分表(试行)
附件5.doc5.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附件6.docx6.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附件7.docx7. 2023年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调整前后对比表
附件8.doc8.(省标)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自评表(新)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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