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24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截至2020年5月,企业已连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较去年同期实现净增长的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的非公企业,每净增1人给予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8日
详细内容:http://www.nbyz.gov.cn/art/2020/8/18/art_1229172674_1896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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